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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5-08
【生效日期】1989-05-0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 保税仓库的通知
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
保税仓库的通知
(1989年5月8日)
一、
经由我国港口转口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烟酒,必须通过外代公司并由国际航行船舶用集装箱运输。
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酒,一律不准作为转口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
(一)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
(二)有走私或违规前科的企业申请转口的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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