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南朝鲜企业在我国
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日期问题的函
(1989年4月28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你会4月24日函收悉。经研究,南朝鲜企业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日期可从1989年2月20日前的6个月开始,即南朝鲜企业自1988年8月21日以后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均可在我国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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