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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中外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89年4月27日(89)监一特字第74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我署(89)署监一字第286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物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进口车辆问题,已作了规定,现再补充说明如下: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生产用车辆,仍按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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