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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 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
日本×××株式会社违约金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1989年4月21日(89)国税油政字第22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分局:
你局(89)国税油津政字第3号文收悉。关于对日本×××株式会社在华取得的违约金收入的征免税问题,我局意见:日中×××株式会社提前终止钻井合同,为补偿损失而支付给日本×××株式会社的违约赔偿金(包括复员费)可不视为船主的租金收入,免予征收租金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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