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受到刑事侵害的
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3月22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1989年3月20日电话请示的问题,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但也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
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受到刑事侵害的
案件应当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近我省绍兴市一回大陆探亲的台胞在大陆旅行中被人打伤(轻伤),本人向法院提出自诉。请问这类侵犯台胞权益的刑事案件应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指示。
198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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