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津政令第10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3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修改《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删除。
二、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流动人口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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