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被查出以前年度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9年3月18日(89)国税所字第016号)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集(89)003号《关于集体企业被查出以前年度收入财务上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被查出的以前年度的利润,应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并入本年度利润征收所得税。
二、对集体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偷、漏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应在销售成本(费用)中列支的税金,可准予在本年度相应的税金科目中列支,调整本年度利润,不再调整以前年度决算。
三、对于集体企业因偷、漏税而被加收的滞纳金和处以的罚款,均应在企业自有资金或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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