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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农机化系统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县以下农机化系统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2日(89)国税流字第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县以下农机站、农机化服务站(中心)、农机化技术推广站等单位,其主要业务是为支援农业生产的发展,代农民机耕、推广农业技术和销售一部分农机产品,有些单位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确有困难。我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上述单位,可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营业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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