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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3月11日(89)国税流字第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年来,免税品的经营业务逐渐扩大,已成为独立于国内商业的一条重要商品流通渠道,这种免税品,是指按国家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商品。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对经营免税品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据了解,各地在征收工作中执行不一,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贯彻国务院《 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85号)精神,公平税收负担,特对经营免税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经营免税品的单位的纳税地点、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一律按营业税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经营免税品的单位,因某种特殊原因,立即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审查批准给予一年以内的适当减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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