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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的批复

(1989年3月1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收到你省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问题的请示,现予批复。
使用注册商标,应按《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规定标明注册标记,而不得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商标注册证来表示注册商标。对来函反映的情况,请参照我局(87)工商标字第1号及(87)商标字第21号文的规定处理。
请你局将以上意见转告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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