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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化肥在1989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化肥在1989年内继续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1989年1月24日<89>国税流字第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明电(1989)3号下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化肥生产的紧急通知》,决定在今年内对小化肥企业继续免征产品税。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对工业企业1989年3月15日至1989年底生产销售的小化肥(包括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五氧化二磷、钙镁磷肥)继续免征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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