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关于进入钢材市场
销售钢材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3日(88)国税流字第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计委、物资部、中国人民银行以(88)财税字第25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停止执行对进入市场销售钢材的税收优惠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经生<1986>791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据此,财政部(87)财税字第073号《关于进入钢材市场销售钢材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一并停止执行。
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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