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供销社经营的木材、粮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25日(88)国税流字第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对经营粮食,木材的专业部门是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而对供销社经营的粮食,木材给予了免征营业税照顾,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各经营单位在税负相同的条件下竞争,应当废止这一规定。经研究,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供销社经营的粮食、木材恢复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依照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