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黄金提价收入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1988年11月5日(88)国税集字第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1988年5月31日联合发出的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从6月1日起,黄金收购价格每两提高200元。为了保护各地发展黄金生产的积极性,对于黄金生产企业这次取得的200元的提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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