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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的高技术、新技术 产品的税收优惠应严格按照我局规定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属于《火炬》计划的高技术、新技术
产品的税收优惠应严格按照我局规定执行的通知

(1988年10月30日(88)国税增字第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成都、南京市税务局:
最近,国家科委在(88)国科发综字615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对于“火炬”计划产品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中,在计划的编制和税收减免规定的解释上与我局(88)国税增字第061号文不尽相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29号文件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自行下达超越自己管理权限的减免税文件一律无效,各级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因此,各地税务局在审批“火炬”计划项目时,仍应按照我局(88)国税增字第06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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