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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1988年9月20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的管理,保护和促进国内工业生产,适当照顾前往港澳地区旅游者的合理需要,现将海关对有关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持“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包括“港澳游”旅行团成员及旅行团导游陪同人员,均按照对进出境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验放,超出《限量表》范围的物品不予放行。

二、对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只准携带属于本人自用并且适用的衣着和旅途必须用品。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验放。
本《公告》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一、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略)
二、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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