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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 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
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1988年9月20日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关于可否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下放到区、县的请示》(穗工商〔1988〕第297号)收悉。我局意见,已授予你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目前不宜下放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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