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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 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
鸦片以及其他毒品如何适用法律的批复

(1988年8月12日高检研发字(1988)第8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违反政府规定卖自己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烟应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作职下答复:
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鸦片以及其他毒品,构成犯罪的,可直接适用 刑法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帮助出卖的中介人,应以共犯论处。鉴于向他人出卖父辈、祖辈遗留下来的毒品,不同于又买又卖的贩毒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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