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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07-23
【生效日期】1988-07-23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外国商标注册后有关事宜仍由原代理机构办理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外国商标注册后有关事宜仍由原代理机构办理的函
(1988年7月23日)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标代理部、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为了明确工作程序,今后,凡外国商标注册后,商标局需要通知商标所有人有关事项时,仍通过原商标注册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代为转达和办理有关事项。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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