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应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的批复
(1988年5月6日
法(司)复〔1988〕2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4月20日粤法〔1988〕21号文《关于暂时受理海南省案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办公前,暂由你院受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抗诉、复核等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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