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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分局诉天津铁路分局沧州站、沧州 水产公司经济侵权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铁路分局诉天津铁路分局沧州站、沧州
水产公司经济侵权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请示的批复

(1988年4月28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88〕11号请示收悉。关于济南铁路分局诉天津铁路分局沧州站、沧州水产公司经济侵权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依据《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 二十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连续进行地、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地。故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该案主要是处理侵权纠纷,以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为被告是恰当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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