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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九十八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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