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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外商定牌生产“REEBOK”运动鞋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外商定牌生产“REEBOK”运动鞋问题的复函

(1988年3月11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于你局1987年12月15日来函请示的美国雷伯克公司委托福建省鞋帽进出口公司定牌生产“REEBOK”牌运动鞋的问题,我局意见如下:
考虑到对外贸易的具体情况和国际间通常的作法,可以同意福建省鞋帽进出口公司光接受美国雷伯克公司定牌生产“REEBOK”运动鞋的要求,并进行商标印制,再由美国雷伯克公司补送一份英国雷伯克国际公司许可其在中国使用“REEBOK”商标的证明。至于实际使用的文字商标大写字母变为小写美术体的问题,只要其未构成新的图形,不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另外,在包装上印制的“米”字图案属于装潢,不是商标问题,不予限制,并且允许其在产品上标注“中国制造”的真实产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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