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不法 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受到不法
侵害对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问题的答复

(1988年3月10日高检研发字(1988)第3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87)湘检发(研)8号《关于护林护水等人员在护林护水时受到不法侵害,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不法侵害者是否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现答复如下:
刑法八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护林护水等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护水等人员执行任务的,不宜以妨害公务罪论处,其中致人受伤、死亡的,可按相应的罪名处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此复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