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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 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
修改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商标注册申请等书式予以公布,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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