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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乌鲁木齐等四市的外商 投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通知

关于对乌鲁木齐等四市的外商
投资企业实行优惠待遇的通知

(1987年9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

为有利于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乌鲁木齐等四市经济的发展和对外经济交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对新疆的乌鲁木齐、伊宁、石河、喀什四个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实行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上述四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材料和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以及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铺料和包装物料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并按实际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限合理数量)可免征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调节税。

四、投资的外商(包括外商常驻机构人员)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安家物品和自用的小汽车(限一辆);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可予免征进口税或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调节税。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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