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交通部、商业部关于做好水路旅客运输用粮供应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商业部关于做好水路旅客运输用粮供应工作的通知

(1987年9月9日〔87〕交河字652号
〔87〕商议联字4号)

水路旅客运输饮食用粮实行议价供应两年多来,基本上保证了供应。为进一步做好水路旅客饮食工作,特对供应水路旅客的议价粮油采取如下措施,希即贯彻执行。

一、旅客乘船用粮改为议价供应后,各地航运部门要积极组织从廉价地区进货,所需粮油可以跨省、市到各地粮食部门采购。不论跨省、市采购或者仍由当地粮食部门组织供应,供需双方都要签订经济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二、粮食部门供应的议价粮油,在质量上要符合国家标准,价格上应给予优惠。对涉外供应的粮油在质量上适当加以照顾。

三、各级航运部门要加强对旅客用粮的管理,节约用粮,专粮专用,不准以任何形式转手贩卖。
各地粮食、航运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