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按钮

详情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 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
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近据一些地方反映,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另加收10%的服务费,直接转作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应否计入企业营业收入一并征税,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按房租和饮食收费总额加收的服务费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不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和使用,均应全部列为企业的营业收入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87>财税外字第254号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