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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卷烟商标可否作为烟具装潢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卷烟商标可否作为烟具装潢的答复

(1987年8月12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你省太仓县浏河镇富塘合作五金厂7月18日函。就函中所提问题,现答复如下,请转达。
烟具与烟及烟草制品虽然在《商品分类表》中不是同类商品,视为类似商品,各种卷烟、雪茄烟的商标是全包装注册,若用其商标作为烟具装潢,视为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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