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18
【生效日期】1986-12-1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重油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烧用议价原油、重油证收烧油特别税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近年来,有些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询问,对烧用低于国际价格的议价油如何征税的问题。经研究,为了严格控制烧油量,加快压缩烧油的步伐,对烧用低于国际价格的议价原油和重油,一律征收烧油特别税。其税额按(82)财税字第195号文核定的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征收。对议价油的油价加上应征税额高于国际价格的,仍按核定的单位税额征收。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分享到:
新浪微博
人人网
QQ空间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