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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17
【生效日期】1986-12-17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征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越来越多。据了解,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一种业务。租赁时间有长有短,租赁费由设备价款(包括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利息、手续费组成,并保留金额不大的象征性残值。
对该项业务如何征税,目前尚不明确。经研究,我们意见,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或称管理费)收入。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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