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广告企业
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权限的通知
([86]工商22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文]第
四条第五款“其它行业,按照业务性质,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的精神,按照业务归口,外国广告企业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请按此规定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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