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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0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6年10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你庭《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电话请示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58年我院曾以法研字58号批复答复辽宁、安徽省高级法院:“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故该犯已执行的管制刑期,不宜折抵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但是,在改判时,考虑到被告人已执行管制一年的实际情况,可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关于管制刑期能否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受理一起流氓案件,原判管制一年。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应定为强奸未遂。区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抗诉有理,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现管制刑期已满,刑期如何折抵?
请指示。
198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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