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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1986年2月26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思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元月27日来函,询问对企业使用废次零件组装自行车如何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并请转告该局:对用残次零部件组装自行车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按《 商标法》第 三十一条或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 商标法》第 三十九条或第 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对未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比照(85)经生440号文件第 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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