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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育 部门管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教育
部门管辖的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劳人薪(1985)83号1985年12月30日)

最近,不少地区提出,校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工作人员是否随同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工资改革,享受同等待遇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鉴于各地校外教育机构情况,不尽相同,不宜作全国统一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其经费从教育经费项目下开支的,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可以随同中小学教职工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进行工资改革,其中专职教师(辅导员)可以按统一规定实行教龄津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上述意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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