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进出口公司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意见
(1985年12月27日)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11月9日(85)轻宣字207/2300号“英雄牌钟商标事宜”
文收悉。考虑到进出口公司使用商标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进出口总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或委托所辖分公司,以进出口总公司(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代理总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分公司执行合同,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许可人仍然是进出口总公司,应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附件: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英雄牌钟商标事宜”的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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