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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劳人老(1985)11号
【发布日期】1985-11-13
【生效日期】1985-11-13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人老(1985)11号1985年11月13日)
新疆塔城地区劳动人事处八月三十一日来电询问:出席一九八三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先进科技工作者会议的干部退休时,可否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提高退休费5%至15%?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们意见:上述会议是由国家民委、中国科协、劳动人事部联合召开的,属于一般性的表彰会议。干部退休后不能以此作为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条件提高其退休待遇标准。请即转告塔城地区劳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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