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二日海关总署公布)
第一条 为了优待回国探亲华侨,照顾合理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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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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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以下│限合理数量 │
│ 其它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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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酒 │二瓶(每瓶限750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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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 │六百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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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视机、电冰箱、收录音机(包括音响组合│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一件 │
│ 、多用机)、照像机、洗衣机、微计算机(│ │
│ 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用配件)、摩托车和其│ │
│ 它价值在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 │
│ 习和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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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一年内首次入境任选其中五件 │
│ 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投影机、打│ │
│ 字机(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它价值在│ │
│ 人民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 │
│ 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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