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宁法发字第60号关于张广德、贺金熬、徐凤英诉段秀琴、段文强房屋抵押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房屋抵押不同于房屋典当。因此,“将抵押借款改为房屋典当”,比照《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八条处理不妥,应按清偿抵押借款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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