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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户与外国公司合资经营企业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户与外国公司合资经营企业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3月21日
(85)工商3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工商(85)外字第20号文件收悉。
关于北京市丰台区个体户刘翔经营的“北京飞翔头盔社”和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与美国“中美贸易公司”合资经营“飞翔实业公司”问题,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没有正式制订、颁布中国个人与外商合资经营企业的政策、法规之前,可参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先行审查该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和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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