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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关于受理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复文
((85)工商裁字第1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你会(85)闽工商裁字002号函收悉。所称“内联”企业合同是否属经济合同问题,我们认为:国营企业之间、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集体企业之间、国营、集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农村社员(包括专业户、重点户)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共同集资,联合经营所订立的合同,属于经济合同,应当对它进行管理。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应当受理。
一九八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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