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关于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合同鉴证问题的复函
(1984年8月27日(84)工商同字第3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处:
八月十四日你处李华海同志来函提出有关中外合营合同的鉴证问题。我们意见:
对于已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的,可予鉴证。鉴证费可按我局、财政部(84)工商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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