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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1-18
【生效日期】1984-01-1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 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可以不征预提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
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可以不征预提所得税的通知
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以提供专有技术作价的款额作为股本投资,不另收取专有技术使用费,可以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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