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
(1983年12月2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在1983年8月16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判外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中,曾根据一些地方人民法院的要求,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在当前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这段期间,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把某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应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以便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这些罪恶严重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从最近执行的情况看,采取以上做法,并不能使案件得到从快处理,反而增加了层次,拖延了时间,而且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办案力量不足,也难以承担。因此,经共同商定:今后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仍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
十五条的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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