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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
(一) 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二) 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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