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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983年9月3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16日(83)青法研字第36号《关于退休费能否作为家庭共同财产来继承的请示报告》收阅。经研究,原则上同意你院意见。即肖桂兰的住房补助费应为夫妻双方共有,属于其夫赵泰部分,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高原生活补助费不属共同财产,应归肖个人所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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