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和
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问题的复函
(1983年7月15日(83)工商13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83)湘工商字第7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处理投机倒把和违章案件如何计算其非法所得问题,我们认为报告中所提的第一条计算方法比较恰当,即非法生产、经营中所得毛利,减除正当的运输费、保管费、差旅费等直接费用,已交税的除掉税款,剩余部分为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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