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关于复退军人待分配期间不计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1983年7月5日劳人险函(1983)32号)
山西省劳动局:
你局(83)晋劳资便字第929号函收悉。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在待分配工作期间,工龄应如何计算问题,按照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八条规定,工龄是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复员退伍军人离开部队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符合此项规定,因而不能计算为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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