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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3-05-18
【生效日期】1983-05-18
【失效日期】--
【文件来源】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外商常驻代表 在我国内出差取得的出差津贴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对外商常驻代表
在我国内出差取得的出差津贴
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的各种津贴, 属于个人工资、 薪金所得范围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对外国企业发给其在华人员在我国境内出差的每日生活津贴可从宽掌握,暂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八日
<83>财税外字第8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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