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军队“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3年2月22日劳人险函(1983)14号)
河北省人事局:
你局冀人工〔1983〕3号《关于军队“资遣”人员如何确定工作年限的请示》收到。根据一九五二年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关于处理回乡转业建设人员的指示》(附件三)规定的精神,按资遣处理的不能按转业、复员、退伍对待。关于“资遣”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一九五五年《国务院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的第
六条已有明确规定,即:“曾经资遣回家以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的,从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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